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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的核算

2012-12-27 12:02:4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总机构,在我公司名下有两家分公司,名义上是分公司,实际是想借用总公司的资质而挂靠在总公司名下。2008年国税发[2008]28文出台后,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汇总纳税,从2008年开始,总公司汇总两家分公司的所得税,但财务账上并没有将收入、支出、利润合并,只是在所得税汇总表上将两家分公司的利润合并纳税,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在往来账上核算,打算明年让两家分公司在当地独立交税,请问这样做可以吗?总公司在往来账上挂的分公司上交管理费年底可以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上吗?还有如果明年两家分公司独立交税,分公司上交的管理费票据怎么开?是否要交营业税?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分公司在当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不大。
2、按营业税法的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如属于利润分配性质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收取的承包费征收营业税。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解决分公司上交管理费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上缴的管理费不可以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上。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说白了是出租资质,本身也是不合规的。上次提供的仅是一个变通解决思路。是否可行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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