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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临时等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2-12-28 12:33:41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2012年15号公告企业雇用季节性、临时工、学生实习补贴、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工资薪金核算,是否作为工会经费、职教经费计提基数、养老保险计提基数?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纳税还是按工资薪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提供劳务的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的所得;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发开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劳务费的入账依据。
2、下文认为临时工的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这就将其归于属于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范畴。这样临时工必将受《劳动法》的保护。如何操作请斟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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