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医药制造企业,有土地约10亩因市政府规划需求被征用,操用方式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划拨方式取得上工业用地,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会议决定,共计土地补偿款670万元(由市财政局拨付),该土地原值416万元,已摊销96万元,净值320万元,请问收财政拨付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不征收营业税:1、必须有市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2、土地使用者取得的补偿费必须是由财政支付的。你公司如有上述收回文件,由政府财政支付相关款项,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