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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应抵扣

2013-03-07 11:00:04
提出如下问题:
煤矿基建期间,矿建、土建、工程外包给建筑工程单位,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等由煤矿采购,施工单位按成本价领用出库,从工程款中扣除,会计处理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1、采购时:借:工程物资(或原材料)1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施工队领用时:借:应付帐款 -工程队 117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第二种观点:采购时:借:工程物资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施工领用出库时:借:应付帐款--工程队 117

贷:工程物资 117

请问哪种帐务处理正确,没有涉税风险,税法支持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正确。以材料抵工程款需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前面的回答有误,是不能抵扣,不是视同销售;如果是自产的货物用于工程是视同销售,购买的货物用于工程是不能抵扣的。
专家回复
无论是否试运转,只要是用于工程不动产就不能抵扣;原先错误的账务处理,用红字做凭证冲回,重新做账。
专家回复
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是错误的,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增值税属于不能抵扣,不是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出企业,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专家回复
增值税不是视同销售,增值税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面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不是说的很清楚吗?购入材料时借:存货,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领用时借:在建工程,贷:存货,,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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