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大股东以我公司全子公司作为担保人办理了某银行300万元的个人信用经营性贷款,请问该300万贷款利息能通过什么变通方式在公司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企业为言,属于向个人借款: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其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个人的利息收入应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利息支出的入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