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煤炭运销公司,2013年2月份突然发现有两张2012年6月份的铁路运费大票未入账(因集装站取铁路运费大票经办人员疏忽未及时取回票),2013年2月份我公司将这两张运费发票进账,费用为252万元,设计到企业所得税63万元,增值税16.6万元。请问财务上怎么处理这项业务?能否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将调减所得税63万元,而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再调增所得税63元,这种做法符合税法吗?如果不对怎么做,增值税已超过6个月是不是不能抵扣了?望老师以会计分录举例解释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如果你公司还为作汇算缴纳申报,建议你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可依据税法客观公正的给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