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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问157646

2013-03-13 11:24:01
提出如下问题:
既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该文看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需缴纳增值税,是否相抵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不相冲突的,财会[2012]24号中是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但从税收角度考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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