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对销货单位的折扣折让在第二年核算,因此,就会存在,当年1月份开票时,本月销售价税合计10万元,去年全年折扣折让9万元,如果把上年折扣折让开在一张发票上,就会抵减整张发票金额,即本月销售价税合计1万元,还反映折扣率90%,从整张发票看不配比,我知道也可以分月分散开具,但对方要一次开具,税务会认可这样开票吗?有没有允许(或不允许)汇总开折让的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销售折让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平销返利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