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于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生产设备的报废损失在所得税上能作为正常损失处理吗?在增值税上是否可以作为正常损失处理呢?还需要对损失的部分做进项税转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除了非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都属于正常损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按照最新的会计规定,非正常损失只有一项,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其他非正常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新条例都规定不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以上情况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