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甲公司将其在外地的一生产能源分公司处项目上所有资产租赁给乙公司经营,租赁期限准备约定十年,每年支付租金50万元,租期满后,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地资产无偿转让给乙方,或在租期满之前,乙方收购甲方项目地资产,价格不高于剩余年限租赁费的价格。请问甲公司是一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签署这样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如属于融资租赁甲方应给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文件中说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的融资租赁才开具租赁业发票。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征收增值税,承租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是直接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职工福利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不对。由融资租赁的特点决定。换言之,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反之为经营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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