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因某个代理商业绩完成好,以象征性的1000元奖励一台价值30000元的仪器设备,如何做账务处理增值税如何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现金补偿部分,按如下处理:
执行以下政策:“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按营业费用处理,要求代理商开发票。
30000元的仪器设备
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交纳增值税。
按营业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