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要求,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将安全费用的余额即提而未用部分如何处理?已经按会计准则规定一次性折旧使用安全费用的部分如何处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进一步强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预提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与实际支付年度作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