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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

2013-04-10 22:27:30
提出如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1)这里的“项目”主体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吧?(2)该项目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吧?分公司是否可以?

(3)我公司下设三个风力发电场,是分别核准的。因投产时间不同,为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设立三个帐套分别核算,不是分公司,是否可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申请项目免税的主体为法人(居民企业)。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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