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新成立的煤焦油提炼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在公司投资建设中,股东陆续投入资金5000万元,由于建设很急,股东未先进行验资,公司建设即将完成,货币资金转换成了房屋和设备,为了规范股权,公司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对投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按实际投资额评估,然后按照股东投入的资金进行了增值,请问,这种方式增值会涉及相关税收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债转股,债权应为现金5000万元。
2、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3、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见以下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