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为内资企业,尚在筹建期,即将进行试生产,企业在刚开始筹建时即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产品研发,现研发尚未完成,对方按进度报送已使用的研发费用,问题为:筹建期的企业能否按照研发费进行入账?可有入账的政策依据?若能按此入账,能否进行加计扣除(对方未进行加计扣除)?若能加计扣除,可有政策依据?且筹建期为负利润,加计扣除产生的负数部分能否在未来5年内弥补?第2个问题:国税发2008第116号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解释的第4条中所说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意味着必须是正常生产的企业?急等回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2、委托开发的项目应该资本化,是否允许在摊销年度再按规定加计扣除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