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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订购挂历作宣传用应视同销售吗?

2013-04-15 16:14:43
提出如下问题:
电力企业订制挂历、台历、宣传彩页等用于宣传优质服务,在宣传资料中将同时印有公司服务承诺、服务热线电话以及日历在客户缴费时发放给用电客户,应该按无偿赠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应该按有条件的赠送按“买一赠一”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公司理解应该是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请问下是否有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按买一赠一处理 :
1)增值税: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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