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住宅转让个调税

2013-04-17 16:17:22
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住宅转让职工,低于评估价转让(按原始成本价转让),差额部分是否要按一次偶然所得增收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取得当地房改办的批复文件,可执行以下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应该按评估价转让。
专家回复
差价不反映在账上,在账上最终反映的是调整后应补缴的税款。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