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住宅转让职工,低于评估价转让(按原始成本价转让),差额部分是否要按一次偶然所得增收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和财政部通知指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通知同时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房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应支付的房改成本价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或市场价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