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年度终了,当地税务局通过汇总对比,发现我单位员工有在别处发放的工资收入,按一处反馈,工资都没有超过3500,不用纳税,但是,两处合并就产生税金,按税法规定,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纳税人应自行申报并交纳,我们已经把这些信息通知当事人,但是,当事人没有及时到税务局申报补交,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代扣代缴,请问合理吗?有什么法规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产生的税金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法规定纳税人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委托你公司通知当事人,说明税务机关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将你公司所在地定为该纳税人的申报地。你公司对此由督促义务;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你公司代扣代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第50号
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