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

2013-05-02 18:57:51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总部设在某省,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非法人非独立核算)及税务登记证。办事处的部分员工是在当地招聘,并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该办事处无销售收入,一切开支均由总部负担。请问,1)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处申报缴纳?请列出相关法规依据。2)如果要在办事处所在地缴纳,支付地点是否有要求,及依据?3)可否自由选择缴纳地点,即一部分在分公司缴纳,一部分回总公司缴纳? 以上问题请列出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办事处为分支机构,无销售收入,费用支出可以全部由总部提供。
2、办事处员工应在办事处所在地上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基本要求。
3、不能自由选择缴纳地点,除非是在两处取得工资(前提是与两处签订劳动合同,在两处提供劳务,否则为虚列费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第50号
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