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的提问是:关于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的相关进项能否抵扣问题?
现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改变用途,不是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增值税链条已断所以不能抵扣;另一种认为研发最终是为生产服务,所以涉及的材料、设备购进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究竟能否抵扣,请老师给予答复以便我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因区分不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1、进行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
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虽进行研究活动,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生产材料、装置、产品等时,出现报;或,开发活动本身发生失败
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