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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交税问题

2013-06-19 16:05: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用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交哪些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涉及股本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贴花。如果在增加资本公积时已贴花,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并未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增加,不需要再贴花。

2\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若股东为法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10]79号);若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按取得的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情况见以下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 条的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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