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了帮地方完成税收任务,去年多入了一部分收入,多开发票给公司的关联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已全部上缴,今年想减少去年多入的那部分收入,今年已经体现亏损。从去年和今年联合起来看,未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并且还预交了税款,请问这样是否违反税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今年想减少去年的收入,可以作为退货处理。但是你们这种属于虚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