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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范围

2013-07-14 19:55:4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从事天麻种子培育、销售的,请问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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