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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2013-07-19 13:01:05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老师!我公司是一家销售煤炭的运销企业,2009年发生存货正常损耗37773.75吨,金额12725931.43元,2010年发生存货正常损耗33227吨,金额11670723元,均2009年和2010年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自行扣除条件和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颚国税流字【2005】606号文件的规定“煤炭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为百分之一”的规定按1%计提损耗均在2009年和2010年税前扣除,未向税务管申请或备案自行扣除,。2012年第市国税稽查局来公司查账说我公司2009年和2010年损耗列支不合法,让我们先将税前列支的这一部分税要补交,并以后可以退出,但是没有个明确的做法。我公司怕我们交了这部分税退不出来,请问:这部分税用不用较缴纳,我们觉得根据2009年88文件自行扣除是合理的,再问:这部分税交进去如果能退,按什么步骤退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申报。在此之前按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但在管理程序上必须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
原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2、缴给稽查,退税的可能性很小。除非稽查承认执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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