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商业企业,和商超之前会涉及到一些堆头费用、端架费用,这些和销售无关,哪怕有一件产品,也需要支付。这些发票怎么开会附合税务局要求,并能入账。不会产生问题。2、对一些快速销费品行业,如保质期相当的短,这样的话,对于一些过期产品,是否能直接报废,而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有金额限制,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备案。是否视同销售。准确的做法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在合肥的国税局,针对快速销费品,是可以直接做报损处理,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并不需要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超市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征收营业税。应取得营业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被淘汰,将库存商品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被淘汰,将库存商品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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