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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3-07-23 19:16:2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煤炭运销公司,2009-2010年和神华集团下属某公司发生了煤炭业务,神华从我公司购煤,但实际结算时扣除购进数1%后的数量结算,这1%算为损耗,由我公司承担。2012年年底税务稽查过来查账后认定这1%的部分为我公司给神华的折让,视同销售要补交相应的增值税,但同时说这部分也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给我公司下达了确认函,后来我公司拿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买一赠一的规定,去争辩后税务局有些人员说是应该不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人说是要征,请问,这部分应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有明确的其他确定收入的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们在开具发票时,这1%的折让是如何处理的?是按全额开票?还是按折让后金额开票?还是按全额开同时反映折扣金额?帐务上又是如何处理的?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如果货物确已损失,按你公司处理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损失,则按视同销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你公司未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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