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外商医药制造业,咨询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分别能回答,谢谢。
1、以前年度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应付职薪酬及奖励基金,如何使用,有相关使用的规定吗?
2、如果我公司以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增资,应如何操作,中方及外方股东在增资的过程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相关依据是什么。
3、如果其中一方中方股东以实物增资,一种方法直接以实物增资;另一种方法先分配股利给股东,再购买股东的实物,这两种方法有什么不同,会分别产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对内资法人股东增资环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3、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回复,可结合答复2自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