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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价销售问题

2013-09-04 17:47:0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医药制药企业,现有一批产品接近有效期,公司为了减少点损失,打算将这批产品降价销售给各业务员和经销商(因公司对业务员和经销商都有业绩考核,业务可以将购买的药品用于各种促销,增加他们各自的销量。),请问:1、这种降价销售模式的价格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没有?2、购买方是个人,不需开具发票,是否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款按不开票缴纳增值税。3、是否需要事先在税务局备案。4、有无相关文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资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申报。具体见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应当开具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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