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代理人)与医院(委托人)、外商(提供人)签订一项设备系统三方购买代理合同。现医院要求我方就其中设备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部分我司与外商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另一部分是此设备的长期服务费,我司与提供服务的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此部分医院要求我司开具服务业发票。问题如下:我司与医院及外商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合同中未就设备和服务分项列示,外商给医院的报价中此服务是免费提供,现医院要求我司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行,有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请问:“外商”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2、若“外商”是内资企业,你公司的行为为销售货物行为。需全额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3、若“外商”为外国企业,你公司必须有代理进口资质。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代理进口,海关要核设备的完税价格,合同中未就设备和服务分项列示。故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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