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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代理合同开具增值税及服务业发票(续)

2013-09-16 12:13:5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代理人)与医院(委托人)、外商(提供人)签订一项设备系统三方购买代理合同。现医院要求我方就其中设备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部分我司与外商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另一部分是此设备的长期服务费,我司与提供服务的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此部分医院要求我司开具服务业发票。问题如下:我司与医院及外商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合同中未就设备和服务分项列示,外商给医院的报价中此服务是免费提供,现医院要求我司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行,有何依据?外商是外国企业,注册地点是境外,我司具有进出口代理资质。我公司不是营改增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行。但要签订补充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服务费金额。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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