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类别:三、再生资源;序号: 12 ;综合利用的资源: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产品:人造板及其制品;技术标准: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列资源]所列综合利用的资源:“枝丫材”是否包含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小径材(南方地区速丰经济林采伐剩余树梢(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速丰经济林树梢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政策里应该包含上诉所列支项目。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政策性解读,税务局也未明确上述范围,但是个人理解是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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