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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2013-10-15 12:22:4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财税[2008]117号,我公司所收购的原材料经省级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确定为“林区采伐剩余物和次小薪材”[检验结果细目:枝丫材、树梢材(长度:1-2.3M,直径3-5CM)、木杆(长度:1.8-2.6M,直径4-8CM)、短原木(材质:节子、树瘤、边材腐朽漏节、虫眼等缺陷,长度:0.5-1.8M,直径10-30CM)]。所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随机抽样,所检项目均符合GB/T 18580-2001、GB/T11718-1999标准要求。并经省级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文件号为桂资综认定[2011]93号,综合利用证书号为综证书桂2011第121号。我公司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现上级税务机关内部督察,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执行财税[2008]47号有误,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不符,认为我公司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我公司自查补报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入库。财税[2008]47号)资源规定为: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的产品:中密度纤维板(俗称人造板),符合产品技术标准;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但国税函[2009]185号第一条: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我公司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应如何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争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 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财税〔2008〕117号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12 综合利用的资源:锯末、树皮、枝丫材 生产的产品:人造板及其制品 技术标准: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文件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只要符合就可享受优惠政策。
2、何为“枝丫材”,涉及专业术语,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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