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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谷物种植的所得如何界定?

2013-10-18 18:58:33
提出如下问题:
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1、一企业从事稻麦的种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生产的稻麦售出后扣除种子、化肥、农药等成本后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任何疑问!)

2、情况一:企业在9月份遭遇台风,水稻大面积倒伏,损失较重,因参加了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及时按规定付给企业农险保险理赔款。年终企业汇算后有利润,请问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焦点是农险理赔款收入是否也免税)

3、情况二:企业周边一企业偷偷排污,污染了在田作物。排污企业付给企业一笔赔偿款。年终企业汇算后有利润,请问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焦点是赔偿收入是否也免税)

4、情况三:地方政府因建设将企业重要水源切断,原来旱涝保收变成了靠天收,亩产量大为减少。为此,政府每年支付企业一定的补偿款。年终企业汇算后有利润,请问是否应交企业所得税?(焦点是补偿款收入是否也免税)

5、拓展情况:如果企业既从事稻麦生产,也从事建筑业,企业分开核算。那么上述三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所得税又如何解决?(焦点是上述收入是否被认定为免税所得)

能有政策依据最好了。先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农险理赔款收入抵减损失,余额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种植收入)
2、赔偿款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种植收入)
3、政府补偿收入如果符合以下规定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从事建筑业劳务,必须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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