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09年初购进一套固定资产系统账面价值1900万元,里面由多个部件组成但在财务系统中未单独计价。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新版GMP要求,现在要对其中几个部件进行更换,新购进部件价值60万元;根据生产技术主管判定被更换部件历史成本17万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残值率5%),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作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