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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013-10-29 14:41:48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A)在12年期末数的其他应收款是52021828.82无偿借给关联方(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95%的控股,那么问题1、A公司与B公司的借贷涉及的税种及金额2、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那么利息比例怎么算是可以在A公司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请列示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解释:
1、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什么变化?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并且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受比例限制?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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