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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税后未分配利润用于公益捐赠的纳税问题

2013-11-04 17:37: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家医药批发企业,股东均是自然人,现公司计划将上年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用于公益捐赠,请问上年税后未分配利润用于公益捐赠的程序是先进行股东分红即还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进行捐赠吗?会计分录如何做?公司要做股东会决议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若自然人股东以个人名义捐赠,上年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应先分配再捐赠。
2、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税前扣除应索取捐赠票据。
3、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需股东会作出决议。
4、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以企业名义捐赠,捐赠人为企业。所谓用税后利润捐赠,即捐赠额不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与自然人股东无关,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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