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是有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请问我们收到货代开具的“代理海运费”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依据或者文件有哪些?我们山西省税务局不让抵扣,烦请帮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所以增值税都是对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的,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目前是实行差额征收。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所以支付的境外“海运费”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进项税金不可抵扣。总局单就“海运费”没有出具过相关细则和公告。我们已就该问题上报请示总局,随着2013年“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有关政策会更加明确。谢谢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