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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2013-11-18 20:43:3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11年在四川南充成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南充工程项目的管理,工程合同是2011年签订的,合同签订方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实际由南充分公司组织管理的,2012年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了不予备案通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南充分公司在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缴纳了项目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与该工程的营业税,我公司现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请问老师:1、2013年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备案?2、申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是规定的申请期限吗?3、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答复说“申请汇总纳税应当在5月31日之前,1-3季度的分配表没有南充分公司,11月份申请只能申请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是这样的吗?

另补充一下:我公司另有一家分公司设立在北京,北京分公司2012年就实行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了,在2013年1-3季度也提供了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此事较急,请老师近快回复,谢谢!如有没表达清楚的地方,敬请老师给我打电话,再次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最新规定的文件是如下公告,企业请根据自己情况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可以申请,申请备案是有时限规定,税务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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