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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12-02 20:09:5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开展的业务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公司在向境外出口方支付货款时,向国内银行支付保证金,开具信用证支付货款,境外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在所在地进行信用证贴现获取资金,但贴现行要扣除相应的贴现利息,合同中约定,该部分贴现利息由我公司承担,但我公司没有取得银行收取贴现息的原始票据(只有复印件或境外出口方书面说明),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能向境外出口方支付贴现息?所支付的贴现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的,凭合同、复印件和境外出口方书面说明已经能够证实该项费用的真实、合理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支付的贴现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累同期的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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