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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免税设备相关问题

2006-07-20 12:23:41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于2002、2003、2004分别申请进口设备入资并属于鼓励类项目办理了免关税和增值税的手续,

请问1、进口设备监管期是否为5年,我公司 设备是否仍在监管期内

2、我公司现设备可否转让或承租,是否需补税,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3、在我公司现办公地点不变的情悦下是否可以搬迁生产地址及生产设备,需向哪些相关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


专家解答

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3号)的规定,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给依法予以处罚。
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应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可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
2、无此规定。只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3号)的规定,无需补税。
3、办理工商变更,然后办理税务变更。

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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