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外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部分配件从该国B公司进口。为节省成本,我们要求B公司直接发货给A公司。
我们认为,就B公司发给A公司货物,属于我们进口再出口,即转口贸易,无需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转口贸易适用三个国家的业务,由于A、B同属一个国家,所以,该笔交易不属于转口贸易。
请问,税务机关 所述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