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外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部分配件从该国B公司进口。为节省成本,我们要求B公司直接发货给A公司。
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
我们认为,就B公司发给A公司货物,属于我们进口再出口,也应该属于转口贸易,无需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
请问:我们的观点是否有道理?或者 有无其他的模式不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符合转口贸易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上述交易不经过我国海关,没有入中国境内,应该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