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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

2013-12-27 18:24:28
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有一设计项目我公司分包给一私营设计人组织设计并签有分包协议,按协议13年5月份履行完毕,但因项目甲方的问题,设计延至8月底完工,项目款也未收回,现分包方催要设计费并且在社区国税发票代开点开具营改增发票(收款人为个人)未果,代开点工作人员说元旦过后才能恢复代开,现问以下几个问题:

1、2013年12月计提挂帐该设计费,待元月初收到代开发票附在12月份计提凭证后并付款是否可行。

2、该项业务是否能计入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3、设计师在国税代开点开取的营改境收款方为个人的设计费发票会有税务问题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即已支付的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确认为成本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开国税发票时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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