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专家:我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新一年我公司决定对我单位生产的个别品种药品进行阶段性促销,促销品为大米。请问专家:1、大米可否为促销品?2、如可以,我公司对取得大米的进项能否进行抵扣?3、销项税是否按进价计算?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你公司这种情况大米属于赠品的性质,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计算参照如下: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