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先生将持有的99.19%股权转让给M(生产型),乙先生将持有的0.81%股权转让给M(生产型)。股权转让对价款7120万元。
甲、 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股权对价款-注册资本)*20%=(71,200,000.00 -15,453,051.19)*20%= 11,149,389.76元。
印花税=对价款*0.5‰=71,200,000.00 *0.5‰=35,600.00元;
M(生产型)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对价款*0.5‰=71,200,000.00 *0.5‰=35,600.00元;
B公司药业出具评估报告,价值7120万元。
上述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其他筹划空间?
存货处理
3.1原辅料、内包材、低值易耗品由分立前的B公司药按照采购价格销售给A公司(生产型)(A公司(生产型)未来生产可用的),共计2,602,703.35元。原B公司药业缴纳增值税442,459.57元。A公司(生产型)可抵扣。
3.2因为N公司目前是亏损企业,降低购货成本所产生的利润不用缴纳所得税。因此,计划产成品由分立前的B公司药业按照成本价格销售给N,共计 元。原B公司药业缴纳增值税 元。N公司可抵扣。
其中X产品销售价格为 ,原来销售给N公司的价格11.11元/支,销售给N公司共817800支,B公司的X产品应得利润部分由N公司按照(差价-差价*25%-差价*17%+差价*8%)*817800支付给B公司指定公司作为补偿,B公司指定公司向N公司提供咨询费发票。B公司其余品种应得利润不予补偿。
按照3.2方式处理X产品成品,N公司整体少支付了凯彤的成本,有利于当期利润。
该行为的两种方式在可操作性层面需要注意事项是什么?
如果N公司在该次股权转让行为中以低于原来采购价采购X产品,因明显低于原采购价,是否有税务风险与审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款计算正确,没有遗漏,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其他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