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汽车变速器零件,然后直接卖给发动机厂,1.需要交价格调节基金吗?2.进出口公司算经营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价格调节基金为非税收范畴,地税为代征机关。进出口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请咨询代征的地税。
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访和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二、征收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
高税赋的卷烟、酿酒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利的1%计征。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实缴增值税十实缴消费税十实缴营收税)x征收率
三、征收管理
1.价格调节基金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时一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暂用“中华人民地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缴纳基金的依据。
2、经营机动车配件可以是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