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出口的货物经常会被质量扣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出现质量扣款不能收汇的情况,那按照会计准则,我们要冲减收入还是做营业外支出,我们现行的做法是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样符合会计准则吗?那如果冲减收入,那我们是不是要按照冲减后的收入计算退税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文件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