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们是医药企业,由于企业进行了股权转让,原有企业的出现个别的医药行业检查时,有各地的种品检查罚款,原来这些罚款都由经销垫付的,到时候就给处理了,但是由于企业股权转让了,就不能及时处理了,经销商要求付款。而且还不是当年的,我们想把这笔业务列入到未分配利润,请问老师这样处理可以吗?还有就是公伤处理,没有经过仲裁,责任人和公司签订协议,先付50万元赔偿,又借5万元,由以后的公伤补贴扣,请问老师这50万元我们想列入未分配利润可以吗?企业清算要结束了,那5万元借款还能挂其他应收款吗?如果也列入未分配利润可以吗?我的问题很麻烦,请老师帮忙。谢谢。
这个问题老师已经给解答过了,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以前年度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2、工伤也可以用税后利润支付。工伤必须有工伤证明,否则涉及个人所得税。借款收不回,清算时核销。
但是在实际处理时,事务所说:罚款和工伤(没有仲裁)都是所得税的调增项,说不可以列入税后利润,要调增所得税费用。老师这二项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吗?直接列税后不可以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职工工伤药费及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未作出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处理也有不同。所以工伤的问题建议贵公司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再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