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司属深圳生产型出口企业,现有两个问题:
1、我们实际出口与采购取得进项票不在同一月份,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比如我们2月份办理出口,但3月份客户才打款,我们收到款后,方才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此时也才提供进项票,我们抵扣)
如果有,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风险,依据又是什么,风险如何把控;
2、我们虽说是做出口退税,但大部分业务采用委托加工,然后通过我们入库,统一出口,自营生产的比例非常低,这种模式办理出口退税是否涉税务风险?依据。
3、我们出口和采购是交印花税,但委托加工模式这一块支付加工费,需要缴纳印花税么?依据是什么,税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可以实际支付后,才取得增值税发票。
2、不影响出口退税。
3、税法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征收印花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计算贴花。